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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县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操作规范(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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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9月24日 | ||
高青县人民法院 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操作规范(试行) 为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高效,更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拍卖前的相关工作 (一)财产调查 承办人在移交拍卖前应当对拟拍卖财产再次核实以下事项:1、权属情况;2、查封、扣押情况及有无处分权限;3、拍卖财产的占有、使用、租赁情况;4、对拍卖财产享有优先权购买权的情况;5、对拍卖财产享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情况;是否为无益拍卖情况;6、拍卖财产交接中可能出现的情况;7、机动车辆扣押后是否在车辆登记机关办理了查封或续行查封手续;8、机动车辆有无违章、欠费等;9、房产是否存在欠缴税费、水电费、物业费等费用、是否存在限购情况;10、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及是否存在欠缴土地出让金、村民补偿款、出行道路、四至情况;11、集体土地的租赁期间、缴费情况;12、其他瑕疵情况。 (二)合议庭评议财产拍卖事项 承办人应当将拟拍卖财产相关情况向合议庭汇报。由合议庭就拍卖财产的起拍价、降价幅度、竞价增价幅度、保证金数额(5%至20%)、优先购买权人竞买资格及其顺序、瑕疵披露、竞买人主体资格限制等事项进行评议。其中,关于加价幅度依照下列规定:起拍价为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标的物,不宜超过起拍价的2%;起拍价为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标的物,加价幅度不宜超过起拍价的1%;起拍价为100万元以上的标的物,加价幅度不宜超过起拍价的0.5%。 (三)制作、送达文书 1、承办人应当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优先购买权人、担保物权人等)送达拍卖裁定、拍卖通知书。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移交拍卖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并说明无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满5日视为已经通知。 2、承办人应当在拍卖不动产所在地或动产存放地显著位置张贴拍卖公告,并通知优先购买权人。(1)公告张贴位置要醒目,留存照片或视听资料备查。(2)尽量要求物业公司及居委会等协助公告,查明涉案房产占有、使用等情况并制作笔录。(3)向占用人告知涉案不动产即将拍卖及相关权利救济等事项,并制作笔录。(4)应预留不少于十五日的异议期,等待异议人主张权利的可能。 二、拍卖中特殊事项的处理 1、竞买人的添加 (1)申请执行人参与竞拍申请免交保证金。承办人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应当立即在系统中设置添加竞买人。 (2)添加委托竞买人。在竞价程序开始前,竞买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承办人应当立即在系统中设置添加委托竞买人。 (3)添加优先购买权人。拍卖财产存在优先购买权人的,承办人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交由合议庭评议后,在系统中设置添加优先购买权人。 2、暂缓拍卖、中止拍卖、撤回拍卖等情况的处理 拍卖财产因法律或者事实障碍不宜继续拍卖的,可以暂缓、中止或者撤回拍卖。需要中止拍卖、暂缓拍卖、撤回拍卖的承办人应当向合议庭汇报,经合议庭评议后,填写网络中止(暂缓、撤回)呈批表,报经局长审批后,方可在系统中进行相关设置。 三、财产拍卖(变卖)成交后的相关工作 (一)尾款缴纳 1、拍卖成交后,承办人应当及时联系竞买人,告知其按照规定的时间(最高法院督办期限为45天)缴纳尾款,在系统的“尾款缴纳”项中填写相关信息。 2、变卖成交后,若该变卖财产经过竞价后成交,承办人应当及时联系竞买人,告知其按照规定的时间缴纳尾款。 (二)财产交接 尾款缴纳完毕后,承办人应当于十日内作出并送达拍卖成交裁定,裁定送达后二十日内完成财产交接(最高法院将督办期限为尾款缴纳完毕后三十日内),在“财产交接”项中填写财产交接信息。 (三)竞买人悔拍 1、拍卖成交后悔拍。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2、变卖成交后悔拍。经过竞价变卖成交后,买受人后悔不交纳尾款的,从所交纳变卖价款中扣留变卖公告中确定的保证金,扣留的保证金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处理。 三、拍卖财产流拍后的相关工作 (一)一拍流拍 承办人应当及时联系申请执行人,征询对该财产继续处置的意见。动产流拍,应当在流拍之日起二十三日内决定对该财产是否以物抵债或发起二拍;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流拍,应在流拍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对该财产是否以物抵债或发起二拍。 同意以物抵债的,承办人应当在以物抵债裁定送达后及时填写“网拍以物抵债情况说明”并及时在“以物抵债”项中进行相应操作。 发起二拍的,承办人应当参照一拍准备相关材料移在3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起二拍。 (二)二拍流拍 承办人应当于二拍流拍后十日内询问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是否接受以物抵债。 同意以物抵债的,承办人应在以物抵债裁定送达后及时填写“网拍以物抵债情况说明”并及时在“以物抵债”项中进行相应操作。 不接受以物抵债的,承办人应当于二日流拍之日起十五日内参照一拍准备相关材料发起变卖。 (三)变卖流拍 承办人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四、税费承担、案款发放 (一)税费承担 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具体依照《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不动产强制执行与地税机关税费征缴协同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鲁地税发[2017]4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案款发放 执行案款应于拍卖款到账后30日内完成发放。有正当理由需延缓发放的,应办理延缓发放审批手续,并及时告知相关当事人。延缓发放的情形消失后,应当在十日内完成执行款的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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