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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县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工作操作规范(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9月24日

  高青县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财产处置

    参考价工作操作规范(试行)

  为规范确定处置财产参考价工作,保证执行人员及时、准确高效确定处置财产参考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参考价规定》)、《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操作规范。

  一、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原则规定

  (一)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二)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将该查封财产移交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与优先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第一条)

  (三)保全法院在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超过一年未对保全财产进行处分的,除被保全财产系争议标的外,在先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法院可以商请保全法院将被保全财产移送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四)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委托评估、双方当事人要求委托评估或者网络询价不能或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四条)

  二、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前的准备

  案件承办人应对拟处置财产调查以下事项:1、权属情况;2、有无处分权限;3、轮候查封、冻结情况;4、拟处置财产的占有、使用、租赁情况;5、拟处置财产的抵押(优先权)情况;6、拟处置财产整体状况、能否进行分割;7、拟处置财产共有情况;8、拟处置财产能否交接;9、其他瑕疵情况。

  (一)对动产的调查事项

  1、常见的动产(如:设备、工矿产品、化工产品等),查清拟处置财产的种类、数量、品质,如是机器设备,要重点查清设备的现状(能否正常使用、主要零部件有无或缺失等情况)。

  2、不常见的动产(如沙土、煤炭、矿石等),除要查清处置财产的种类、数量、品材外,还要记明拟处置财产的位置信息等。

  3、权利负担调查,如有无优选购买权人(租赁)和优先受偿权人(抵押、质押、留置等)。

  (二)对不动产的调查事项:

  1、查明不动产权属情况。有登记的不动产,以登记为准。对共有房产、在建工程、期房、拆迁安置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违章建筑等按照法律规定作出判断。

  2、查明不动产的查封情况。查明首查封、轮候查封的情况;查封程序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财产的规定》。

  3、查明不动产是否存在欠缴土地出让金、税费等情况;占地补偿款是否存在未支付完毕的情况。

  4、查明不动产共有情况。不动产存在共有情况的,是否已通知共有人。

  5、查明不动产的租赁情况。不动产存在租赁的,查明租赁期限、租金支付等相关情况。

  6、查明不动产的抵押情况。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财产,是否已通知抵押权人。

  7、查明房产是否存在欠缴水电、物业费等费用;买受人主体受限情况。

  8、查明土地的性质及用途。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是否已审批同意。集体用地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还是租赁用地。

  9、查明不动产相邻关系,道路通行、四至情况;拍卖成交后能否按期交接情况。

  三、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方式

  对于拟处置的财产,案件承办人应当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通知书,征询当事人意见。

  (一)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选定一种方式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

  1、双方当事人选择议价方式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

  案件承办人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于五日内向法院提交议价结果或组织双方当事人议价。

  双方当事人提交议价结果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填写当事人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情况表。

  2、定向询价。案件承办人应当向有关机构出具询价函。询价函应当载明询价要求、完成期限等内容。

  接受定向询价的机构在指定期限内出具的询价结果为参考价。

  3、网络询价(目前仅限于商用房、住宅和车辆)

  承办人按照《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需要提供材料清单》的规定将财产资料备齐,于两日内向网络询价平台发出网络询价。

  4、委托评估

  (1)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选定评估机构

  评估拍卖应当组织当事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并填写当事人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情况表。评估机构选定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填写评估询价移送表,应于两日内向顺序在先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委托书。若出现评估机构拒绝接受委托或者无法评估的情形,应当按照规定另行委托下一顺序的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评估需要现场勘验的,案件承办人、评估机构及时安排对评估财产进行现场勘验。

  收到评估报告后,案件承办人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严格按照《参考价规定》第二十条处理。

  (2)摇号选定评估机构

  采取摇号的方式在名单分库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名单子库中随机确定三家评估机构以及顺序,并于两日内向顺序在先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委托书。后续程序同4(1)。

  (二)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或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通知书

  1、定向询价

  操作程序参照本规范三(一)2的规定处理。

  2、网络询价(目前仅限于商用房、住宅和车辆)

  财产移交程序及询价报告的审查程序参照本规范三(一)3的规定处理。

  3、委托评估

  财产移交程序及评估报告的审查程序参照本规范三(一)4(2)的规定处理。

  (三)法定评估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一)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的;(二)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拍卖法、公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委托评估的;(三)双方当事人要求委托评估的;(四)司法网络询价平台不能或者在期限内均未出具网络询价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

  (四)暂缓或者中止评估(询价)的处理

  因案件需要暂缓或者中止评估(询价)的,经合议庭评议后,确需暂缓或者中止评估(询价)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制作暂缓决定书或者中止裁定书,应于当日在全国法院询价评估系统内进行相应操作,并向评估机构送达暂缓决定书或者中止裁定书。

  四、评估(询价)报告送达、评估费的缴纳

  (一)收到评估(询价)报告后,案件承办人应当于三日内将评估(询价)报告、评估(询价)结果告知书一并发送给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并告知其可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已提供有效送达地址的,应当将报告以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者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获取其有效送达地址,无法按照前述规定送达的,应当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满十五日即视为收到。

  (二)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评估报告中的评估价和在所属全国性评价行业协会报备的收费标准计算预估评估费,并出具预估评估费交纳通知书与评估报告一并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按照预估费用的50%通知申请执行人于收到评估报告后五日内缴纳预估评估费(申请执行人自愿全部缴纳的除外)。

  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财产未成交的,按照评估机构合理的实际支出计付费用;财产处置成交高于评估价的,以评估价为基准计付费用;财产处置成交价低于评估价的,以财产处置成交价为基准计付费用。

  人民法院撤回委托评估的,按照评估机构合理的实际支出计付费用;人民法院按照本规定通知原机构重新出具报告的,按照前款规定的百分之三十计付费用。

  五、异议的处理

  (一)网络询价报告异议

  网络询价报告发送给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网络询价报告提出异议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区分当事人的异议事项进行相应处理。若当事人认为财产基本信息错误或拟询价财产范围有超出或有遗漏,应当按照《参考价规定》第十二、十三条处理;若被执行人认为询价结果过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9(3)处理。

  (二)评估报告异议

  评估报告发送给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收到评估(询价)报告五日内提出异议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区分当事人的异议事项进行相应处理。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参考价规定》第二十二条提出书面异议,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评估结果提出书面异议的,承办人应当在三日内将异议交由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评估机构在五日内未作出说明或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作出说明仍有异议的承办人应当交由相关行业协会处理。

  若被执行人认为评估价格过低,经被执行人申请,案件承办人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9(3)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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