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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县人民法院、公安局关于建立执行协作机制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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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9月24日 | ||
高青县人民法院、公安局 关于建立执行协作机制的意见 为切实解决执行难,扩大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落实为群众办实事的宗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等相关法律规定,高青县人民法院、高青县公安局决定建立执行协作机制。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高青县人民法院与高青县公安局按照安全、有序、高效的原则建立执行协作机制,实现网络核查被执行人身份信息及行踪、联合发布对被执行人员的预警指令、协作限制人员出境、共享被执行人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二、信息查询协作 (一)高青县人民法院可提供信息 1.执行案件信息。包括: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案号、立案时间、执行状态、申请执行标的额; 2.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包括: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执行状态、申请执行标的额,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3.司法审判信息。包括:裁判文书电子版; 4.协助执行函。 (二)高青县公安局可提供信息 1.被告、被执行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曾用名、出生日期、户籍地、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照片; 2.被执行人旅店住宿信息。包括:入住时间、退房时间、住宿旅馆名称、住宿旅馆地址、登记联系电话; 3.被执行人行踪范围。 三、执行实施协作 (一)协助查找被执行人 县法院根据工作实际集中(原则一月一次)向县公安局提供被执行人基本信息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列明协助事项),被决定司法拘留的当事人信息(提供对应的加盖公章的拘留决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列明协助事项),案件承办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等。县公安局及派出机构应及时反馈应协助事项并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发现上述应协助事项时,及时通知县法院。县法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及时作出处置措施。 县法院应当及时将不再需要协助执行的当事人信息提供给县公安局。 (二)县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遭遇暴力抗拒执行等情形,请求县公安局援助的,县公安局应当迅速出警,防止事态扩大,并依法处置。 (三)对于县法院移交的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县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县公安局认为不构成拒执罪的,应向县法院出具书面说明,并于不予立案决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将相关材料退回至县法院执行局。 四、协作机制工作内容 (一)县法院与县公安局建立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适时相互通报情况、协调工作、总结交流经验。 (二)县法院与县公安局决定本协作机制相关信息的技术规范细节,对本协作共享内容扩展或修改由两方确定的联系部门共同商定。 (三)县法院在本协作机制框架下出具的电子法律文书与纸质法律文书具有同等效力。 (四)县法院通过网络实施本协作机制的行为,与执行人员赴现场处置具有同等效力。 (五)两方联络部门为县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 (六)本意见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高青县人民法院 高青县公安局 2021年6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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