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高青县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高青县人民法院 http://zbgqfy.sdcourt.gov.cn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 典型案例

山东博科真空科技有限公司诉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鲁0322民初1975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9月24日

案例名称

山东博科真空科技有限公司诉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鲁0322民初1975

指标名称

执行合同

企业名称

山东博科真空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地址

博山区山头镇秋谷社区

企业联系人

赵**

手机号码

152********

设立时间

2020826

办理事项/服务事项/监管事项

诉前保全、快速立案、当判则判、判后释法

案例简述

2015930日,原、被告签订《设备试用合同》,原告为被告定制设备,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9.3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偿还,原告诉来本院。庭审中,被告辩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拒绝还款,但并无证据提交,并拒绝调解。本院本着当调则调、当判则判的原则,及时作出判决。

案例亮点

1、诉前保全:高青法院收到诉前保全立案申请后,快速审核立案,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在涉案标的范围内予以冻结,为之后的诉讼案件提供良好基础。

2、立案耗时短:该案从当事人提交网上立案申请到完成立案审批,仅耗时0.6天,极大缩短了当事人在立案阶段的耗时。

3、当调则调、当判则判:本案涉案货款数额较大,拖欠长达五年之久,给原告生产经营造成较大困难。本案受理后,因被告拒绝调解,在给被告留出法定的答辩时间之后,及时作出判决,立案到判决仅一个月时间。判令被告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同时,做好判后释法答疑工作,使双方当事人均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最大限度促进“案结事了人和”。

填报单位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提供人

魏立芳

手机号码

138********

关闭

未经书面允许不得转载信息内容、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