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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费缓减免条件及程序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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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14日 | ||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执行费缓减免的条件及程序参照如下程序办理: 1、当事人交纳执行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执行费的司法救助。 执行费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2、 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执行费: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三)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3、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执行费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4、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执行费: (一)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二)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5、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申请免交、减交执行费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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