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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22民初2700号民事判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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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2月24日 | ||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鲁0322民初2700号 原告:王书忠,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文化路55号1-4-202号。 被告:金会琼,女,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蒙自县。 原告王书忠与被告金会琼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书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会琼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申请法院给予判决离婚。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07年6月份,经人介绍,陈振才,男(东陈村村民)和胡玉子,男(花沟村村民)给我介绍一女子,姓名,金会琼,于2007年7月17日在高青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一直很好,一年后,金会琼带着(与前夫的女儿)突然离家出走,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我于2008年7月也向当地派出所报过案,但是,也没有寻找到金会琼与她女儿的下落,原告现已年龄大,无需等待,特向法院提出与金会琼解除婚姻关系,望法院给予帮助解决为判。 被告金会琼未到庭、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书忠与被告金会琼于2007年7月17日登记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双方均系再婚,无婚生子女。被告金会琼自2008年无故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下落不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共同财产、债务情况。 本院认为,原告王书忠与被告金会琼虽系依法登记结婚,但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真诚的夫妻感情,且结婚一年后被告便无故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双方分居生活已有10余年的时间,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王书忠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金会琼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质证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王书忠与被告金会琼离婚。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王书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经明健 审 判 员 王晓静 人 民 陪 审 员 孙福勇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董丹丹 代 理 书 记 员 董丹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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