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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22民初2700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2月24日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鲁0322民初2700

原告:王书忠,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文化路55号1-4-202号。

被告:金会琼,女,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蒙自县。

原告王书忠与被告金会琼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11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2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书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会琼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申请法院给予判决离婚。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07年6月份,经人介绍,陈振才,男(东陈村村民)和胡玉子,男(花沟村村民)给我介绍一女子,姓名,金会琼,于2007年7月17日在高青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一直很好,一年后,金会琼带着(与前夫的女儿)突然离家出走,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我于2008年7月也向当地派出所报过案,但是,也没有寻找到金会琼与她女儿的下落,原告现已年龄大,无需等待,特向法院提出与金会琼解除婚姻关系,望法院给予帮助解决为判。

被告金会琼到庭、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书忠与被告金会琼2007717日登记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双方均系再婚,无婚生子女。被告金会琼自2008年无故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共同财产、债务情况。

本院认为,原告王书忠被告金会琼虽系依法登记结婚,但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真诚的夫妻感情,且结婚一年后被告便无故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双方分居生活已有10余的时间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王书忠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金会琼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质证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王书忠与被告金会琼离婚。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王书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  长      经明健

       王晓静

人 民 陪 审 员   孙福勇

二十四

      理   董丹丹

                员   董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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