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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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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1月16日 | ||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鲁0322刑更2号 罪犯何春华因犯诈骗罪于2024年12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在交付执行前,何春华以处于哺乳期内为由向本院递交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申请监外执行。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罪犯何春华暂予监外执行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公示时间:2025年1月16日起至2025年1月19日止。 如对上述内容有异议,请在公告期届满前向本院提出。 联系人:韩超(高青县人民法院刑庭法官助理) 联系电话:0533-6962735 联系地址:山东省高青县芦湖路南首路东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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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高青县芦湖路南首(高青县人民检察院东邻、千乘湖公园南侧、长江路以北 ) 联系电话:0533-696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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