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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乘法苑丨未取得所有权属的财产,离婚时能作为共有财产分割吗?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3月21日

  高青法院微案例【2025】12

  基本案情

  崔某与孙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9年判决离婚,因案涉仓库无法证实所有权问题未进行分割。崔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案涉仓库未经产权登记,崔某亦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仓库的相关情况”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4年,崔某再次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要求判决其对共有财产(仓库一处)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并对共同收益5000元作出分割。被告孙某称案涉仓库系其亲属所有,不认可系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首先,原告要求对案涉仓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的前提,是对案涉仓库享有所有权,原告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案涉仓库的权属问题,因此,法院无法认定案涉仓库的所有权归属。其次,对于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根本无法涉及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及房屋分割问题,即使当事人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和分割作出约定,该约定也不发生法律效力。原告提交的双方签订的协议离婚书,系双方个人的约定,既非案涉仓库的权属证明,亦不是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力的文书,分割的是自己所有的财产还是第三人的财产,亦或是违法建设,法院无法认定。因此,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崔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原告崔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对于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无法涉及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及房屋共有分割问题,原告若不能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不动产的权属问题,则无法认定不动产的共有权及基于共有权所享有的相关权利。

  法官在此提醒,不动产物权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务必及时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即使因当时客观或主观情况无法办理,也应留存相关材料,以确保自己的权利得到法律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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