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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庭微案例丨货物抵达目的地,运费却没了着落!谁才是要找的被告?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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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

  小关是一名货车司机。2020年分期付款购买了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辆,从事个体货运工作。2021年1月26日,小关通过某货运平台承接一单货运业务,运费11000.00元。货物运抵目的地,说好的运费却没了着落。电话、微信多次催要,仅收到2000.00元。无奈之下,小关通过货运平台了解到托运人信息“刘某玲”,将其起诉到高青法院。

  调解过程

  法院立案后,根据小关提供的被告刘某玲的联系方式向其送达应诉手续。法官助理在送达过程中发现,真正的货物托运人另有其人,货运平台记载的刘某玲信息有可能系被盗用或被注册。

  法官助理根据小关提供的与托运人常联络的电话、微信,终于与之取得联系后,了解到自始至终与小关联络并支付2000.00元运费的托运人名为“李某静,女,在淄博市张店区良乡物流园”。其本人认可欠款事实,表示经济困难恳请分期支付。小关从电话不接、微信不回的被动局面中似乎看到了希望,于是同意了素未谋面的李某静分期偿还方案。由于当事人未到场,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法院使用微信在线调解。

  在调解笔录及调解协议起草过程中,一波三折、意外再现。法庭核实李某静身份信息时,其均予以认可,但以身份证不在身边为由,要求日后提供。办案法官认为此事不妥,又不便言明拒绝,便将李某静提供的身份信息反馈执行部门协查。在执行干警的协查下发现,李某静并非真实姓名,其真实姓名应为“李某芙,淄博市周村区人”。在法官的质问下,李某芙表示李某静为其日常习惯用名,其真实姓名为“李某芙”。此举为案件的正确审理、顺利执行铺平了道路,否则将可能因错误的调解书而无法执行,原告的合法权益也将无法得到保障。

  最后,小关与李某芙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了还款期限、违约责任、诉讼费承担及逾期履行全案余款执行的条款,最大限度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意味着微信、微博、QQ等相关社交软件上的聊天记录也可以作为打官司的证据。很多人提出疑问:微信作为当下最为重要的通讯工具,什么样的微信记录,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呢?其实微信只是一个载体,将传统的面对面交谈变成不见面交谈。尤其是初次接触的商业活动中,你不知道对方和你聊天的是谁。因此,在商业活动经济往来中,我们以微信为例,要如何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1.关于文字微信记录。实务中最多的问题,一是主体问题。需要证明聊天记录中的当事人就是案件当事人,只是头像名字和当事人对应并不能达到证明效果,因为存在冒名的可能性。二是内容问题。需要证明聊天记录中的内容是真实和完整的,毕竟网上有“聊天记录”生成软件可能伪造聊天记录。鉴于微信是依附特定终端的软件,其聊天记录非常容易灭失。建议善用微信中的“收藏”功能,平时应当注意收藏对将来可能有用的聊天记录。同时,如果是语音记录应当保留原始状态,使其具有连续性、真实性。2.关于微信图片记录。首先,通常提供图片微信记录时,会一并提供图片记录前后相关的聊天记录,与图片相结合,从而较为完整的呈现案件相关事实。其次不得删除或者修改聊天记录,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法院通常会对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因此如果任何一方对聊天内容进行了删减或修改,对方拿出相反的证据,那么对于提供不完整或不真实证据的一方,有可能面临提供虚假证据的处罚。3.关于转账交易记录。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双方通过微信发生金钱往来非常常见,此时建议借款人在出借款项前,一是注意明确对方身份;二是要明确借款用途,备注中注明转账用途;三是保留好转账记录。

  法官在进行裁判时,审查使用电子证据作为证据时应当着重审查,要核对对方身份信息,比如身份证信息、本人的照片视频等,确认和当事人发生业务往来的人员。其次,对于业务往来的意思表示是否清楚,确认当事人与对方发生了什么业务往来。再次,内容是否为原始载体,是否存在删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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